离职公积金提取是许多人在离职后的一项权益,长春市的离职公积金提取也有一定的条件。本文将从法律、条件等多方面分析长春离职公积金提取的问题。
首先,长春市的离职公积金提取是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保护的。根据该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并依照下列情形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一)违反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达到有关标准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中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三)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知,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中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那么,离职后员工可以申请领取该单位缴纳的公积金。
其次,关于长春市的离职公积金提取,劳动者本人提取的条件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购房的情况下提取,二是在离职后 1 年提取。购房提取的情况下,按照《吉林省首套住房贷款优惠政策》的规定,可最高提取上限为房款的 30%,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公积金账户总余额;离职 1 年后提取,需要提交申请书以及离职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
此外,长春市离职公积金提取并非是完全免费的。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征缴管理事项的通知》的规定,长春市应缴建筑市场监管费和储备金。具体情况如下:
建筑市场监管费是指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1%或者总人员数的0.5%的比例缴纳的,最低为500元,最多2000∽5000元。储备金是指单位在2015年6月30日前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在2000元以下的单位,应当缴纳储备金,金额为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