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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江芝             来源:财么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对有关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提出异议时,法院应当在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对被告人的异议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符合规定,应当撤销强制措施。不安抗辩权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行使的。那么,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呢?

一、被告人必须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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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被告人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人才可以行使该权利。如果被告人不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没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资格。

二、必须是针对被告人的强制措施

不安抗辩权是指被告人对所受到的有关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提出异议,如果是其他与被告人无关的强制措施,如对证人或其他人的强制措施,被告人就没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资格。

三、强制措施必须是非法的

不安抗辩权是针对非法强制措施的一种救济措施,只有在被告人所受到的强制措施是非法的情况下,被告人才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资格。如果强制措施是合法的,被告人就没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资格。

四、必须是对自由的限制

不安抗辩权是针对对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如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如果是其他形式的限制,如限制被告人出境或者限制被告人居住地等,被告人就没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资格。

五、必须符合法定审查程序

不安抗辩权是法定审查程序的一部分,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审查。在进行不安抗辩权审查时,法院必须依法进行,不能随意把握。同时,被告人也要按照法定程序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能随意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被告人必须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必须是针对被告人的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必须是非法的,必须是对自由的限制,必须符合法定审查程序。只有在这些条件下,被告人才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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