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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王子轩             来源:财么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履行存在疑义或者争议时,可以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并不是随意可以行使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一、存在未履行的合同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建立在存在未履行的合同义务的基础上。如果合同双方都已经履行了各自的义务,那么就不存在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况。因此,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前,必须首先确认合同是否存在未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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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履行存在疑义或争议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合同履行存在疑义或争议。这种疑义或争议必须是在合同签订后产生的,而不是在合同签订时就已经存在的。此外,这种疑义或争议必须是由于合同条款不明确或双方对合同解释存在分歧所导致的。

三、履行义务对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最后一个必要条件是,履行合同义务对其造成严重损失。这种损失必须是实际的、直接的、经济的损失,而不是某种虚构的损失。而且,当事人必须证明,即便履行合同义务,仍然会造成无法承受的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前,应该慎重考虑是否满足上述三个必要条件。否则,一旦被认定不当地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将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除了法定条件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因素也会影响当事人是否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例如,合同的性质、合同的标的物、当事人的诚信等等。因此,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前,当事人还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的影响。

综上所述,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满足存在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合同履行存在疑义或争议、履行义务对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等法定条件。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前,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只有在满足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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