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或者被告单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即主张在司法程序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或者程序错误可能会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从而请求排除这些影响,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对保障被告人或被告单位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必须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
一、程序错误的存在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程序错误的存在。程序错误指的是司法程序中存在的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程序规则的情况,如审判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法庭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不当等。只有在程序错误的存在下,被告人或被告单位才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否则其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二、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被告人或被告单位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之二是可能产生不利影响。这里的不利影响指的是程序错误可能会给被告人或被告单位的权利产生影响,如可能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正或者损害被告人或被告单位的其他权利。只有存在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被告人或被告单位才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否则其行为也将被视为无效。
三、必须及时主张
被告人或被告单位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之三是必须及时主张。不安抗辩权是一个程序性的抗辩权利,只有在合适的时间内主张,才能保证其效力。如果被告人或被告单位在程序中已经知道了程序错误的存在,但没有及时主张,待到诉讼程序结束后再提出,那么其抗辩权将被视为无效。
四、必须有证据支持
被告人或被告单位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之四是必须有证据支持。这里的证据指的是证明程序错误存在的证据,如证明审判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证据、证明法庭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不当的证据等。只有存在证据支持,被告人或被告单位才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综上所述,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包括程序错误的存在、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必须及时主张和必须有证据支持。只有在符合这些前提条件的情况下,被告人或被告单位才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保障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