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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有什么?

江芝             来源:财么

在我国法律中,使用不安抗辩权是一种常见的辩护手段。但是,使用不安抗辩权并非无条件可行,其必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那么,使用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有哪些呢?

一、被告人必须具有使用不安抗辩权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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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安抗辩权是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之一,是指当被告人因为某种原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无罪时,可以通过质证控方证人的信用、能力或者证言的真实性等方面,达到辩护目的的权利。因此,被告人必须具备使用不安抗辩权的资格。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被告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此外,如果被告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辅助人代为行使使用不安抗辩权的权利。

二、证据确实无法提供

使用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证据确实无法提供。被告人需要证明自己的无罪,但是因为某些原因,无法提供直接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这时候,被告人可以使用不安抗辩权,通过质证控方证人的信用、能力或者证言的真实性等方面,达到辩护目的的权利。

三、控方证人的证言有瑕疵

使用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之二是控方证人的证言存在瑕疵。如果控方证人的证言存在瑕疵,例如证言不一致、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悖等情况,被告人可以通过质证控方证人的信用、能力或者证言的真实性等方面,达到辩护目的的权利。

四、使用不安抗辩权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使用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之三是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被告人在使用不安抗辩权时,需要注意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质证控方证人的信用、能力或者证言的真实性等方面时,被告人需要注意不能诽谤或者侵犯控方证人的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使用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包括被告人必须具有使用不安抗辩权的资格、证据确实无法提供、控方证人的证言存在瑕疵以及使用不安抗辩权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方面。被告人在使用不安抗辩权时,需要注意以上条件,以达到辩护目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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