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离婚协议的签订也越来越普遍。离婚协议是离婚时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用于解决分割财产、抚养子女、探望权等问题。然而,有些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是无效的,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离婚协议中五个常见的无效约定,希望能让大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多加注意。
一、对未来的约定
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必须是基于双方当时的情况和意愿,而不能对未来做出约定。例如,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一方必须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但如果未来发生了变化,如被赡养方重新婚姻,那么这个约定就失效了。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能对未来做出任何约定。
二、侵犯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约定
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尤其是对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护。例如,协议中约定由一方独自抚养子女,而另一方没有探望权或探望权受到限制,这样的约定将是无效的。因为未成年子女有权接触和与双方父母保持亲密关系,协议中的约定必须尊重这一权利。
三、违反公序良俗的约定
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必须符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例如,协议中约定一方放弃对婚姻中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样的约定将是无效的。因为婚姻中所产生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这是法律规定的原则,不能通过协议单方面改变。
四、对财产分割约定不合理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必须合理,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例如,协议中约定一方放弃婚姻中所分得的财产,这样的约定将是无效的。因为婚姻中所产生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通过协议单方面放弃。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约定
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例如,协议中约定一方放弃婚姻中所分得的房产,但这个房产已经在离婚前被法院判决为共同财产,这样的约定将是无效的。因为法院的判决已经确定了房产的归属,协议不能单方面改变。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共道德规范,不能违反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对未来做出约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应该充分了解各项规定,避免因为无效约定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