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是指当诉讼对手提起诉讼时,被诉方可以以自己的事实或法律理由反驳对方的主张。然而,抗辩权的性质一直以来都是一个争议的话题,有些人认为抗辩权属于相对权,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它是绝对权。
从法律规定来看,抗辩权是相对权。在中国《民事诉讼法》中,第55条规定:“被告可以在答辩状中提出抗辩事实或者法律理由。”这表明抗辩权是相对的,只有在被告方提出抗辩之后,才能发挥其作用。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很多法学家和法官的认可。
然而,也有一些人认为抗辩权是绝对权。他们认为,抗辩权是被告人的一项法律权利,无需其他人的配合或认可,就可以自行行使。在这种情况下,抗辩权就变成了绝对权。
从实践中来看,抗辩权更倾向于是相对权。在实际的诉讼中,被告方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并按照法律程序提出抗辩。如果被告方没有按照法律程序提出抗辩,那么即使他有抗辩的事实或法律理由,也无法发挥作用。这也表明了抗辩权是相对的。
此外,抗辩权的性质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案件的性质和涉及的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抗辩权可能是绝对的,比如在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被告方就可以行使绝对的抗辩权。
综上所述,抗辩权的性质难以简单地归为相对权或绝对权。它的性质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法律规定。然而,从法律规定和实践中来看,抗辩权更倾向于是相对权。在实际操作中,被告方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并按照法律规定提出抗辩。只有在被告方提出抗辩之后,抗辩权才能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