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由夫妻一方所取得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等,以及经营、投资等所得到的收益和红利;
2.由夫妻一方所积累的储蓄;
3.由夫妻一方所购置的房屋、汽车、金银首饰等财物;
4.夫妻共同偿还的债务。
但是,以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个人继承的财产;
2.个人赠与的财产;
3.个人纠纷受到赔偿的财产;
4.作为个人专用的衣物、日用品等。
在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处置方面,规定如下:
1.夫妻应当共同依法管理、支配共同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应当由夫妻协商决定;
3.当夫妻协商不能决定时,依法应当征求亲属的意见,没有亲属意见或者征询亲属意见未能解决争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4.夫妻一方不得单方面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5.在夫妻离婚时,夫妻有权协商处理共同财产,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或者裁决。
总之,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当共同管理和处置。若产生管理和处置不当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手段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