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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承担的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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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以其对案件的不安全感为由,请求法院指定另一审判人员审理案件的一种诉讼权利。不安抗辩权是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同时也存在着对当事人的义务。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不安抗辩权承担的义务。

一、保持诚信

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该保持诚信,不得以不实之词或虚假陈述来获得不安抗辩权。因为不安抗辩权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通过不实之词来获得不安抗辩权,就会导致诉讼的公正性受到破坏。

二、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不安抗辩权是一种诉讼权利,如果当事人想要获得不安抗辩权,就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不安全感。当事人如果不能承担举证责任,就无法获得不安抗辩权。

三、承担诉讼风险

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承担诉讼风险。因为不安抗辩权是一种诉讼权利,如果当事人想要获得不安抗辩权,就必须要承担诉讼风险。如果当事人不能承担诉讼风险,就无法获得不安抗辩权。

四、不得滥用不安抗辩权

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不得滥用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但是当事人不得滥用不安抗辩权。如果当事人滥用不安抗辩权,就会导致诉讼的延迟和诉讼成本的增加,同时也会损害诉讼的公正性。

综上所述,不安抗辩权承担的义务包括保持诚信、承担举证责任、承担诉讼风险和不得滥用不安抗辩权。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认真履行承担的义务,以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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