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峰新材: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李学峰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4-12-21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提供法律意见,确认李学峰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认购资格,且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规定,收购过程不存在法律障碍,信息披露合规,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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