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医保及商保药品目录印发,明确过渡期安排
2025-12-07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
新版药品目录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各地需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对于本次目录调整中未成功续约被调出目录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6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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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药品目录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各地需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对于本次目录调整中未成功续约被调出目录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6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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