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长龙: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2025-06-10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声明,确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河南众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9%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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