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淮汽车: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5-03-19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意见书中主要讨论了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李明和董事兼副总经理马翠兵在控股股东江汽控股担任董事并领薪的问题,以及公司部分境外经营子公司未取得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公司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包括相关人员劳动关系转移至发行人,并自2025年2月起在发行人处领薪。此外,公司对未备案的境外子公司进行了详细说明,表示这些子公司对发行人影响较小,且被主管部门要求停止项目实施的风险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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