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7—3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5-09-06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就中泰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落实函进行回复。重点说明了中泰证券与控股股东山东能源集团(山能集团)在投资业务上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山能集团通过兖矿资本和山能资本开展的投资业务,主要围绕其主业进行产业协同投资,而中泰证券的投资业务以市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及科创板跟投为主,两者在投资方向和功能定位上存在差异。报告期内,山能集团投资平台的收入和毛利占中泰证券相关指标比例较低,且存在共同投资案例但决策独立。律师认为两者不存在实质性竞争,符合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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