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第三十条情形的说明
2025-09-26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声明,截至2025年9月25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未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侦查,最近36个月内也未因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交易被证监会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符合监管要求,不存在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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