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康药业: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2025-03-25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为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次回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债券持有人可在回售申报期内行使回售权。公司股票在2025年2月11日至2025年3月24日期间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触发回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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