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5-09-12
宁波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确认截至2025年9月,德昌股份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方面保持独立,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仍为黄裕昌、张利英、黄轼,其持股无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行政处罚,新增多项专利和商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评获批,重大合同履行正常,不存在重大侵权之债或对外担保。整体法律合规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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