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他项权证是指在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下,证明不动产权利人拥有不动产的所有权,并且该不动产不负担任何抵押、查封、限制等权利的证明文件。那么,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下,不动产他项权证该由谁拿着呢?本文将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不动产他项权证的持有人应当是不动产权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因此,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是不动产他项权证的持有人。
其次,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不动产他项权证的持有人通常为抵押权人。在房地产交易中,购房者往往需要向银行贷款,而银行为了保证自己的借款安全,会要求购房者将其购买的房产抵押给银行。此时,银行就会要求购房者将不动产他项权证交给银行作为抵押物的担保。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不动产他项权证的持有人通常为抵押权人。
再次,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不动产他项权证的持有人应当是权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持有。在房地产交易中,权利人和抵押权人之间往往存在着矛盾和风险。如果权利人将不动产他项权证交给抵押权人,一旦抵押权人出现问题,权利人的权益就会受到损害。因此,为了保证权利人和抵押权人的权益,不动产他项权证的持有人应当是权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持有。
最后,从未来发展的角度来看,不动产他项权证的持有人可能将会变成不动产登记机构。随着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和普及,未来不动产登记机构可能会成为不动产他项权证的持有人。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不动产的所有权、限制权、抵押权等信息进行管理和维护,从而保证不动产登记的真实性和权益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不动产他项权证的持有人应当是不动产权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持有,未来可能会变成不动产登记机构。只有保证不动产他项权证的持有人合法、合理,才能保证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正常运转和不动产交易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