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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可否设立地役权?

标签: 房产纠纷  xmm8903

回答:

地役权是指在不动产的所有权范围内,以其不动产为基础,对他人不动产权利的限制或者担保。一般情况下,地役权只能由不动产的所有人设立,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承租人是否可以设立地役权呢?

从法律角度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有权处分其承租的房屋,但是,该房屋的地役权是否可以由承租人设立,却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可以设立地役权,但是只有不动产的所有人才能设立。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承租人不能设立地役权。

从实际情况分析,承租人是不动产使用人,他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也无法设立地役权。此外,如果承租人设立地役权,那么在租赁期间,他可能会将该不动产以出租的形式转租给他人,这样就会产生承租人和他人之间的权利纠纷。如果该房屋设立了地役权,就会涉及到地役权人和承租人之间的权利纠纷,从而导致租赁关系的不稳定性。

从经济效益分析,承租人设立地役权是否有经济效益呢?显然,承租人设立地役权并不能增加他的收益,反而可能会增加他的负担。因为设立地役权需要缴纳相关费用,这些费用将会加重承租人的负担。此外,如果承租人设立地役权,还需要承担地役权产生的一系列风险,这对承租人来说也是一种负担。

综上所述,从法律、实际情况和经济效益三个角度来看,承租人不能设立地役权。因此,在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应该遵守租赁合同的规定,不得擅自设立地役权。只有房屋的所有人才能设立地役权,才能保障各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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